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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如何計算?|陽昇法律事務所

資遣費如何計算?|陽昇法律事務所-HR

 

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像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例如業務緊縮而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是勞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例如雇主對於勞工實施暴行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都有請求資遣費的權利。

 

一般聽說依勞基法請求資遣費,是以年資計算一年一個月資遣費,這樣的講法是否正確呢?只對了一半,應依新舊制適用而有不同。

 

像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例如: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勞基法第十四條勞工得預告終止契約之情,例如: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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