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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如何計算?|陽昇法律事務所

再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以類似虧損或業務緊縮等理由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但是,這勞退舊制所適用的規定。若是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在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適用新制。計算方式: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所謂平均工資是指依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參考勞動部所舉的例子:勞工平均工資為三萬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三年六個月十五天,則新制資遣費計約53,125元(算式:30,000元×1/2×{3+〔(6+15/30)÷ 12 〕}=30,000元× (1又37/48) ≒53,124.9元。選擇留在舊制者,資遣費給付標準不變,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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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陽昇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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