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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制度 納入勞基法後,遭受「轉掛」之派遣勞工之權益維護|德益法律事務所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派遣勞工如要主張與雇主訂定雇傭契約,需先確認自已是否為「轉掛」的派遣勞工,若要派單位(雇主)在派遣勞工與派遣單位(人力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契約前,有招募、面試或指定特定人選的情形,就是所謂的轉掛。遭受轉掛的派遣工,可以在到職後的90天內,向雇主以書面要求訂定勞動契約,雇主須在10天內與派遣勞工協商訂定勞動契約,且即便協商逾期或協商未成立,在派遣工要求訂定勞動契約後的第11天,雇主與派遣勞工之間皆會自動成立勞動契約。

另附上相關實務見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判決:「倘要派單位有事先面試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除依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外,派遣勞工僅有於特定期限內,以書面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之權利,且迨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後,其與派遣事業單位原有之勞動契約始視為終止,並非謂該原有勞動契約即當然、自始無效,或得無條件逕認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存在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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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益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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