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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忘記打卡視同曠職?|蔡政峯律師
結論
如勞工確有出勤之事實,依照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並證明當天有提供勞務,雇主不得將勞工未打卡行為視為曠工,如果雇主仍然扣除勞工薪資,雇主即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雇主未依期給付,依 勞動基準法79條 規定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下次廣大勞工朋友因忘記打卡遭雇主扣薪或刁難,記得拿出勞基法向雇主爭取自己的權益。
*註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09 月 24 日(80)臺勞動二字第 24671 號函釋參照。
員工「自願」加班,公司裝做沒看到?法院:避免慣老闆
公司向勞工表示「既係責任制所以上下班就不打卡了」,這樣合法嘛?
本圖文由 法律新幹線 授權轉載
作者/蔡政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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