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高薪白領責任制」核備|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三、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說明
勞動部公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適用工作者後,事業單位的勞資雙方必須用「書面」約定,約定書再報給當地勞政主管機關核備。另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之2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當人資單位向當地勞政主管機關申請核備時,核備與否由其衡量,究竟核備完成要注意哪些細節,舉例說明如下:(以桃園市為例)
(一)桃園市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以下簡稱:勞動局)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
本審查基準依據《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辦理。桃園市政府基於保障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為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簽訂之約定書。本基準適用對象為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同註1)。
(二)申請核備時應檢附文件
雇主申請核備約定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 申請函檢附資料如下【註5】:(1)約定書○份。(2)核備名冊一份(含身分證字號、職務名稱、勞務提供地)。(3)外籍勞工護照影本○份。(有外籍勞工需檢附)。2. 簽訂約定書人員名冊(請確實填寫〈事業單位全銜〉核備名冊【註6】)。3. 勞雇雙方簽訂之約定書。本約定書,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4. 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指定或公告需檢附之文件。
(三)不予核備事項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內容有下列事項者,該部分不予核備:1. 工作時數高於本府審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所定之工時限制【註7】。2. 未於二週內安排勞工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註8】。3. 非因《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事由,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4. 雇主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未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未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5. 使妊娠、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6. 經桃園市勞動局依前點查察或函詢結果,認定工作內容有妨害勞工身心健康之虞。7. 違反其他經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發布之命令或審查參考基準。
(四)其他重要事項
- 本基準施行前,業經桃園市政府核備之約定書,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雇主得依前點規定修改本府已核備之約定書後,重新報請桃園市政府核備。
(2.)簽訂約定書之勞工,得依本基準規定向雇主為修正約定書之意思表示。雇主拒絕修正原簽訂約定書,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提出調解或仲裁。
- 為審查勞工工作之特性及勞動密度,並確保工作內容無損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必要時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得實地查察或函詢有關單位意見。
- 承上,若經查察發現雇主有違反勞雇雙方約定書內容之損及勞工健康與福祉情事、勞工已領取勞工保險腦心血管疾病給付或經醫師建議須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而有不適合擔任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之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備處分之一部或全部。
(五)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公布區
桃園市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自2017年5月起,於每月5日,公布’上月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事業單位名單,直到2020年5月份止,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事業單位共計80家,可上網確認【註9】。
四、結論
再次提醒人資同業夥伴,勞工縱使屬於經核定為責任制規定工作者,但雇主未曾將勞雇間的約定以書面報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不得主張排除《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之限制。
最後,勞動部2019年5月2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514號函釋出上路滿1年,美國商會在其白皮書內容中直指核備人數卻是“掛零”,迄今公司或事業單位取得地方政府核備者更是寥寥無幾,是否為勞檢單位應加強勞檢?抑或是勞動部應檢視放寬其中要件或定義,讓勞動條件有更多的彈性?不無可議之處。
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責任制簡介
什麼是責任制?公司採責任制,所以沒做完就不能下班嗎?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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