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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所簽的定期契約可以有資遣費嗎?來看看你有沒有符合「例外狀況」!|法律010

民間企業聘用人員資拿遣費例外:期滿離職。

勞基法第18條規定,如果勞工是因為契約到期,「期滿離職」的話,雇主就不需要給資遣費!

還記得什麼叫「聘用人員」嗎?

 

聘用人員特別的地方就在於契約有期限,屬於「定期勞動契約」,因此只要雇主不提前解雇你,等到你契約到期時讓你走人,你就拿不到資遣費!

 

同樣都是勞工,但一般勞工不會有期滿離職的可能性,雇主想踢走員工,勢必要付出資遣費;但聘用人員基於契約的天性,雇主可以不提早資遣,消極等契約到期,一樣有踢走員工的效果,又不用付資遣費,對於聘用人員來說相對不公平。

(延伸閱讀:面對無預警的裁員、資遣,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聘用人員遇到等契約到期的狀況,還有機會可以討資遣費!

討資遣費的機會是:告訴法官你簽的根本是「不定期契約」!

你可能會覺得奇怪:聘用人員不就是簽定期契約,怎麼還能跟法官說是「不定期」呢?這是因為,並不是所有勞動契約都可以簽「定期契約」的。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依照勞基法第9條,只有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如果有繼續性的工作,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與資遣費
定期契約依法不用給資遣費,有些雇主就會濫用這個機會,把「不定期契約」拆成「定期契約」來用,明明你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與正規勞力沒什麼差別,也不具有定期特性,雇主卻偏偏用1年1聘的方式,分好幾年聘。

 

這時候,雖然契約上是有期限的定期契約,但依法該簽的是不定期契約,雇主就有濫用契約規避法律責任的疑慮,因此身為聘用人員的你可以向雇主主張不定期契約的權利(也就是資遣費),如果雇主不從,進一步提起訴訟向法官主張。

 

定期契約討資遣費案例:

有個機械工廠的勞工,某雇主和勞工簽半年期契約,但加起來也是簽了3年,甚至有發放年終獎金;雖然雇主辯稱是臨時有訂單增加才雇用,但從勞工實際工作內容來看,根本是工廠的日常業務,最後法院判決屬於不定期契約,雇主要給資遣費。

(參考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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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文由 法律010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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