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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就業歧視,雇主一定要了解「就業服務法第5條」,並避開「不得」事項!|小賀老師

要避免就業歧視,雇主一定要了解「就業服務法第5條」,並避開「不得」事項!|小賀老師-HR

 

要避免就業歧視,雇主一定要了解「就業服務法第5條」,並避開「不得」事項!


另外,公司招募規定應避免踩到「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範圍,也要教育面試主管在面試時只問與任用有關(←應明確定義)的問題。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就業服務法第1-1條
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節錄)
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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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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