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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加班到底要不要給加班費?|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自主加班到底要不要給加班費?|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有鑑於#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工時推定規範,許多企業都在法律、企管顧問協助下,建構了 #加班申請制度 以作為推翻工時推定之反證,不過加班申請制度只是作為推翻「#工時推定」之用,仍非謂未經申請即無加班事實,雇主即可不發給加班費。

本件爭議,公司雖建有加班申請制,勞工亦未申請加班,但實際上勞工卻仍有提供勞務,但由於雇主未主動查核勞工為何 #延遲離場,且雇主於知悉勞工 #自主加班 後,又未就該行為進行糾正,故法院認為勞工自陳「自主加班」,實務上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而不得不為的退讓,因此仍予以裁處。
(補充:所謂「工作推定」係指稱,不論勞工是否有工作,而僅以出勤紀錄作為認定,但雇主若能舉出反證,則勞工仍須,提出有利於己之舉證)


🔶自主加班到底要不要給加班費?

【1】先看看主管機關怎麼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1年04月06日(81)台勞動二字第09906號書函:
「二、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準此,勞工於工作場所「內」自動提供勞務,此時,勞工仍至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故雇主此時若無加班必要,即應「明確表達」拒絕受領勞務之意思,且千萬不能嘴巴上說不要,身體卻很老實,除了意思表示外,更應以「明確防止措施」。
(如果是離開工作場所,自主加班的話,由於已經脫離雇主指揮監督,所以此時勞工有舉證提供勞務事實之義務,以資雇主核定加班事實。)


倘雇主未盡上開二行為,則雇主於知悉勞工有自主加班情事後,仍應核發加班費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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