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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申請制爭議|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加班申請制爭議|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所有制度皆是因應實務需求而生,但制度要落實、有效必然要建構完整配套措施,不然徒具其型不具其實的制度,非但無法達成目標,反可能衍生危害。


🔷#加班申請制 的存在目的?
 
勞動部民國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
「末查 #勞動基準法 所稱 #工作時間 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基上,工作時間之定義,係以在🔺🔺
#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或指定場所內」,提供或等待提供勞務(待命)的時間。
 
因此,如果不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即「有可能」不是工作時間,而加班申請制,即是證明勞工是否係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的一種方式,倘勞工係自行加班,自難強令雇主給付加班費。
 
但是要注意喔,「有可能」不是工作時間,「有可能」才是重點,千萬不要只看到「不是工作時間」而已喔。
 
 
🔷縱雇主有申請制度,為何雇主於行政法院仍屢屢敗訴?
 
誠如本會過往分享之文章(https://bit.ly/3gWanAH
 ),縱雇主有建構加班申請制度,其實也只能證明勞工「沒有申請加班」,但仍不能證明勞工並未加班,以下提供行政法院之判決供參: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判字第 437 號行政判決
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判字第 414 號行政判決
加班申請制度係為確認勞工是否有延長工時方法之一,勞工是否有延長工時應以出勤紀錄為主要依據,以加班申請為輔助,上訴人應實際確認勞工是否有於 出勤紀錄 所示時間內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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