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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誰說了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調動!?誰說了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有關公務人員的任免,如果簡單來說的話,可以把公務人員比擬作棋子,棋子要往哪走,全看棋手的決定,棋子本身並沒什麼決定、干預的權利😞。

相比之下,勞工的自主權就高多了,除非雇主之「#調動」屬於「#企業經營所必須」,否則在多數狀況下,勞工都能有協商的權利喔!!
 
 
🔷調動!?誰說了算?
 
過去,我國對於調動並🈚️明文規範,畢竟勞動契約本就屬於私法契約,「調動」本質上屬於「#勞動條件」變更,故本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不過有鑑於勞資雙方協商地位、力量的不對等,因此📣內政部曾於民國74年09月05日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對於調動做出原則性規範(即 #調動五原則
 
然而,多數人應沒不會沒事去查詢函釋,故於104年立法正式修正《#勞動基準法》並公布10-1條,明示調動之規範與限制。此後,🔺🔺調動如果沒依《#勞基法10之1條》進行,可是違法行為喔!


🔷調合法調動之關鍵-「#經營上所必須#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由於未符合這兩點之調動「必然違法」,因此倘雇主有進行調動之可能,請務必先確立調動之「必要性」,其後再逐一檢視是否符合《#勞基法10之1條》其他各款。
 
倘公司之調動係屬於「經營之必須,且未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勞工其實並無拒絕權力,蓋雇主本有人事調動、任免權,故企業內勞工之採用、配置、異動及考核,倘在「合理」、「必要」之範疇內,應屬於雇主本於勞動契約而取得之一方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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