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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部分工時,時薪與月薪制的選擇與計算方式|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三、部分工時約定基本月薪有利於勞工之處-工時保障

誠如前述,要計算基本月薪前,應先確定勞工之每月工時。
而工時、工資係屬於重要勞動條件,倘雙方未達成共識,勞動契約理應屬尚未締結成立。
  • 因此,約定基本月薪制者,該勞工之工作時間與工資即不得任意變更;縱雇主無法提供足夠工作給予勞工,按《§民法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即就算勞工工作達約定時數,但因其原因係歸責於雇主,因此勞工仍有請求全額工資之權利,且也不用再補服勞務
  • 反之,以基本時薪計薪者,除非勞資雙方有約定最低工作時數,不然整整一個月未排班,都仍難以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喔!! 
雖有極少判決顯示,雇主不排班亦可類推適用§勞基法14條1項5款,但總歸是少數見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0號參照
因此,採基本月薪制者,對於勞工之工作權,實則相對有保障。


四、採基本月薪制,同工時下收入會低於基本時薪制

基本工資23,800元,若換算為時薪的話每小時為99.166元(23,800元÷30日÷8小時),顯然低於基本時薪158元。
因此,部分工時倘採用基本月薪制,在相同的工作時間下,採基本時薪計薪者收入會高於採基本月薪計薪喔。

此外,雖然上述都是以基本月薪做計算,但實際上基本工資只是最低標準,雇主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任意約定工資數額,但由於部分工時者鮮少採用月薪制,為避免爭議產生,建議仍應事先告知勞工,其工作時數之基本工資數額為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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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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