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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於適用時有解釋上疑義者,有無「有利勞工解釋法理」之適用?|簡文成專欄

3.此外,工作規則於適用上有解釋疑義者,例如女性勞工之5日或ㄧ星期產假之工資給付、退休與撫卹之競合、資遣與撫卹之競合、計算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之前15年工作年資計算或起算、自請退休條件、資遣費計給標準、加班費計算單位、休假給假天數及其他等條款有解釋疑義時,基於工作規則為雇主單方自訂,並如前所述,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權益之法律,且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則考量利益衡平原則,自應適用「有利勞工解釋法理」,並有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06號判決:「正因該工作規則係雇主單方自行制定,勞方除透過團體協商外,通常無置喙餘地,如該工作規則於適用時滋有解釋上疑義者,基於利益衡平原則,應朝向有利於勞方之解釋..。」可參。或者於工作規則規定中有不明確、疑義時,基於「作成者不利解釋之適用」及「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原則(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判決參照),即適用解釋不利益雇主原則。


4.台灣企業經營之神王永慶先生說:「..基本上,管理成效才是企業謀求穩定及長遠發展的主要關鍵所在,所以企業管理工作必須針對經營活動的每ㄧ個布驟,作徹底的分析與探討,發覺隱藏在各個角落的缺失,並且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註1)中剛的創辦人趙耀東先生說:「ㄧ個企業、ㄧ個工廠、ㄧ個機關,如果想工作得有效率,裡面的人或物都需要管理;而想要管理得好,就必須設法擬出ㄧ個符合實際情況的好制度。」(註2)惟ㄧ個符合實際情況的妥適管理制度,基本上,不應發生工作規則條款有模糊不清、滋生疑義之情形,以致企業疲於應付勞資爭議,乃至與勞工對簿公堂,影響勞資關係及企業形象,也與當時制定典章制度的精神背道而馳,殊為可惜。


註1.企業永續經營之道,88年12月28日,經濟日報
註2.趙耀東的經營魅力,第145頁,郭泰著,遠流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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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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