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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費只用底薪計算,合法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司加班費只用底薪計算,合法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HR

 

Q:婷婷是補習班的行政人員,每個月薪水25,000元,包括底薪22,000元、全勤2,000元與伙食津貼1,000元。近期業務量增加,老闆與她商量每天加班1小時會給加班費,但只以底薪22000元計算,這樣合法嗎?

 



A:不合法。

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工資定義,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對價都屬於工資。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改制後勞動部)針對全勤獎金與伙食津貼都有解釋,全勤獎金若是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伙食津貼若按每月到職人數核發,都因具有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均應列為工資項目。因此,以本案例來說,計算加班費時需將底薪、全勤及伙食津貼均納入工資核算時薪,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才符合法令規定喔!如果對於薪水項目是否要認定為工資有疑義,都可透過本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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