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294
置頂

是勞工能力不能勝任,為甚麼雇主還付資遣費?|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是勞工能力不能勝任,為甚麼雇主還付資遣費?|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由於本件 #終止契約  #工會幹部,故具有更高的爭議性,但目前大家仍是霧裡看花,故還是不宜就個案太過深入評論,但單純以「在臉書上公開表達侮辱院方的言論」,即不予續聘,恐非適當。

終止契約本身即非常容易衍生勞資爭議,倘解僱之成員又身為工會幹部,則更有不當勞動行為的可能,故公司若真有資遣的必要,務必符合 #最後手段原則,於善盡各種管理手段改善後,仍無法使勞工的表現達到標準,才得以 #勞基法 第11條第5款予以資遣。


🔶是勞工能力 #不能勝任,為甚麼雇主還付 #資遣費
這是資遣爭議產生時,我們常常聽到的說詞,但契約之成立係以雙方合意後,始能締結(#民法153條 參照)。又勞工能獲得工作,必然是經過雇主面試、考核通過後,經雇主認定該員足以勝任後,才有可能獲得工作(走後門不算阿~)。

因此,勞工既然已經獲得雇主肯定而謀得職務,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故雇主當然需負擔一定程度的責任,且如果不對於雇主資遣權力加之限制,即使得雇主得任意聘僱、解僱勞工,將使勞工經濟、生活處於高度不確定性之中,應屬有悖憲法價值秩序。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