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勞工能力不能勝任,為甚麼雇主還付資遣費?|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如何認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如果勞工不能勝任,是否就能立刻 #資遣?
按最高法院之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參照),所謂的不能勝任工作可分為:
1️⃣主觀上有否「#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之消極不作為情形。
2️⃣客觀上有否勞工之「#工作能力」、「#身心狀況」、「#學識品行」等,無法滿足工作上需求。
而無論是前述哪一種,雇主都應經過適當的改善(如輔導、績效改善計畫)、懲戒程序,待改善後勞工仍無法滿足工作需求,雇主才能合法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
但要特別注意,若勞工確實為「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公司仍可依工作規則予以懲戒,並視情況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予以解僱。
不過,要採此舉前,應有明文工作規則,且其懲罰必須符合公平性與比例原則,故不能勞工一有此狀況,即主張勞工忠實提供勞務之義務,而予以解僱;正確做法仍為按次懲戒,並於多次懲戒後(視工作規則規範)勞工仍不願提供勞務時,再予以解僱,但由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故皆應以個案討論。
🔶甚麼是 #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一詞,專指雇主有 #工會法第35條 各款之行為,即雇主欲以各種手段支配、介入或影響工會發展,都屬於「不當勞動行為」,由於本件被資遣之醫師為工會的理事長,所以本件極有產生此爭議之可能。
而針對「不當勞動行為」的案件,勞動部專門籌組獨立之專家委員會進行審理(即裁決會),倘裁決會認定資方之行為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即可做出「#不作為命令」及「#恢復原狀態命令」,即要求撤回終止契約之意思,並恢復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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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所簽的定期契約可以有資遣費嗎?來看看你有沒有符合「例外狀況」!
對於不適任的員工,雇主能不能開除他呢?如果開除,雇主須不須要給付資遣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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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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