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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派遣勞工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要派公司要否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沈以軒專欄

【宇恒週報】派遣勞工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要派公司要否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沈以軒專欄-【宇恒週報】

 

一、文章導讀

承先前第25期【宇恒週報】「從媽媽嘴案件談雇主連帶侵權賠償責任」一文中,已與夥伴分享民法第188條第1項雇主連帶侵權賠償責任之概念,即勞工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雇主須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次週報將延伸介紹於勞動派遣之三方關係中,究竟是派遣公司抑或要派公司須負擔雇主連帶侵權賠償責任?

 

二、勞動派遣關係之簡要說明

(一)「……於勞動派遣關係中,派遣事業係以雇主之身分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經勞工同意,在維持原有勞動契約關係前提下,使該勞工在要派單位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要派單位對該勞工提供勞務之行為有指揮命令權限,能決定工作之進行、工作時間及地點。該派遣制度不同於一般的直接僱傭形態,而係屬於間接僱傭之一種,勞動契約仍存在於派遣公司與勞工之間,僅將勞務給付之請求權轉由要派公司所享有,並由其於勞務給付之範圍內負指揮、監督之責,派遣公司應為派遣勞工法律上之雇主,派遣勞工雖和要派公司所僱用勞工服相同的勞務,且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有勞務給付請求權,但並非派遣勞動契約上之雇主,因派遣勞工之契約上雇主為派遣公司……」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詳言之,勞動派遣係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商務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間具有勞雇關係,故派遣機構原則上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負擔雇主連帶侵權賠償責任,而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要派公司是否可能亦須負擔雇主連帶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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