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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HR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日(補登)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9332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二萬五千七百元。
 
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臺幣三萬元。
 
三、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四、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元。
 
五、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三萬二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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