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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六、外展製造工:新臺幣二萬五千八百元。
七、屠宰工:非特殊時程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特殊時程者(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一小時以上者)為新臺幣三萬元。
八、外展農務工:新臺幣二萬五千八百元。
九、畜牧工: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十、農糧工及魚塭養殖工:新臺幣二萬五千八百元。
十一、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十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三千九百九十六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勞動發管字第一○八○五一六五一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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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勞工保健康,勞動部擴大補助高氣溫危害預防及職場呼吸防護設施
來源: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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