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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系列:我病到無法向老闆請假,老闆以曠職三天為由把我炒了,合法嗎?|萬狀通-legal885

勞動法系列:我病到無法向老闆請假,老闆以曠職三天為由把我炒了,合法嗎?|萬狀通-legal885-HR

 

事情是這樣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當你因為生病無法上班,也無法向老闆請假時,老闆就以上面規定為由說要把你開除,這樣似乎不近人情又不合理,但看字面又覺得既然沒有請假就是曠工,好像又合法,於是高等法院為此就開了個座談會討論這個問題,提出了以下看法:

 

(1)認為開除合法的理由是:「…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2)認為開除不合法的,主要理由在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寫明白是「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如果只是單純曠工,但若有正當理由,仍不構成勞基法第12條的終止事由。

 

(3)最後,高等法院研究結果認為應該要採開除不合法的說法,畢竟法條明文寫清楚要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曠工三日,雇主才取得合法終止權,若勞工確實因病無法上班,縱使未辦理請假而曠工,雇主仍不能以此終止勞動契約。

原文連結:https://bit.ly/39M8g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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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本圖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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