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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系列:我病到無法向老闆請假,老闆以曠職三天為由把我炒了,合法嗎?|萬狀通-legal885

勞動法系列:我病到無法向老闆請假,老闆以曠職三天為由把我炒了,合法嗎?|萬狀通-legal885-HR

 

事情是這樣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當你因為生病無法上班,也無法向老闆請假時,老闆就以上面規定為由說要把你開除,這樣似乎不近人情又不合理,但看字面又覺得既然沒有請假就是曠工,好像又合法,於是高等法院為此就開了個座談會討論這個問題,提出了以下看法:

 

(1)認為開除合法的理由是:「…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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