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465
置頂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試用期實務操作概念|沈以軒專欄

四、試用期不合格,要給資遣費嗎?

答:既然主管機關檢視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不因試用期而有區別,那麼雇主在試用期間因勞工的工作表現「不能勝任」而欲終止契約,自然應該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應有的資遣程序辦理,並支付資遣費(如果試用期超過三個月、或是加上延長試用合計超過三個月,還有資遣預告或預告期間工資的問題)。須特別注意的是,雖然針對年資未滿三個月的勞工,資遣並不需要事先預告;但基於就業服務法規定,仍必須於資遣前10天辦理通報。所以除非雇主從契約終止日回推計算資遣通報期間、並提早辦理通報;否則為了符合資遣通報天數規定,可能仍無法在資遣勞工的當天就辦理退保;並依資遣通報的操作狀況,形同給予8~9天的預告期。(只有到職未滿10天的勞工,可於資遣勞工之離職3天內補通報。)

 

五、既然試用期勞工不能勝任,雇主仍要給資遣費,那約定試用期的意義為何?

答:雇主對於試用期內不能勝任的勞工,雖然仍要走資遣程序,但由於法院實務在看待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事由時,標準會較為寬鬆,重點放在雇主行使終止權有無權利濫用情事,也就是只要能證明勞工確實無法勝任或適格約定的工作即可。當然,為了能順利以較寬鬆標準在試用期間終止契約,雇主至少必須做到:1.事先與勞工約定試用期,包括約定期間與考核方式;2.確實在試用期屆滿前完成考核程序,作為不能勝任的具體依據;3.終止契約的決定與宣告資遣的日期,均不可拖延超過試用期間。

 

六、試用期的薪資約定、勞健保、勞退、年資等權益?

答:工資由勞資雙方約定,因此試用期前後約定不同的薪資數額、甚至不同薪資制度(例如試用期間採時薪制,試用期滿改月薪制),並無不可。但要注意試用期內的工資不論約定為時薪制或月薪制,都不可低於基本工資;特別是月薪制與時薪/日薪制的計算概念不同(可參閱第155期宇恒週報:https://bit.ly/30SKpsJ),若直接以試用期滿後的月薪制工資,直接除以240換算成試用期內的時薪制工資,可能導致低於時薪制基本工資而違法。至於勞保、健保、勞退,都有法令強制性,不因試用期而有差別;年資亦應從勞工到職起算。換句話說,除了終止契約的事由標準可以比較寬鬆外,勞工於試用期內與試用期屆滿後所享有的各項法定權益,並無不同。

 

雖然曾有少部份法院判決認為,試用期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需要支付資遣費。然而由於試用期爭議中,勞工年資尚淺、雙方涉及的利益(資遣費)不大,所以勞資爭議發展到法院訴訟的機會相對較低;換言之,主管機關將成為試用期勞資爭議的主要戰場。因此強烈建議夥伴們在面對試用期爭議時,仍應以主管機關見解為主喔!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試用期實務操作概念|沈以軒專欄-HR

「試用期」常見之誤解!

簽不得!!勞動條件變更同意書,同意前請停看聽!!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試用期實務操作概念|沈以軒專欄-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試用期實務操作概念|沈以軒專欄-HR 精選HR職缺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試用期實務操作概念|沈以軒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試用期實務操作概念|沈以軒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試用期實務操作概念|沈以軒專欄-HR人事助理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試用期實務操作概念|沈以軒專欄-HR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試用期實務操作概念|沈以軒專欄-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