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之相關規範|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特別休假於105年修法後,並於次年實施,復於107年再次修正,此二次修法相當大幅度地改變了勞工對於 #特別休假 之權利。
本次小編整理一些特別休假的規範,以供各位參考:
【1】105年修法後,未休之特別休假皆應結清,因此雇主有提醒勞工須請休之必要,否則即會產生需結清特別休假工資之責任喔!!
【2】特別休假之「排定權」完全屬於勞工,因此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特別休假,也不可因勞工申請特休而對勞工之考績有不利對待。
【3】不過,如果以「行政配合度」作為考績之額外正項加分,尚非法所禁止,簡言之,可以鼓勵員工配合、不能懲罰不配合之員工。
【4】特別休假的起訖時間,可採歷年制、周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制,或其他任何制度,僅需勞資雙方確認、合意即可,惟無論如何約定,皆不得低於周年制(法規)之標準。
【5】 未休畢之特別休假,經「勞資雙方」協商後,得以遞延一年,倘有一方無遞延意願,則應逐年結清。
【6】前稱「遞延一年」中的「一年」,係以特別休假年度為準而非曆日年。
【7】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係以結清日前最最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作為計算依據。
【8】承上,若是遞延之特別休假,則應回推至遞延時之工資計算,而非以現有工資計算喔。
【9】特別休假工資,倘係請休期間終止,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但若是契約終止而結清者,法無明文規範,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建議人資夥伴應事前告知勞工,以避免爭議產生。
修法歷程:
#特別休假 之規範,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1號修正,並於次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此後,特別休假之🔺「排訂權即完全屬於勞工」,雇主無權拒絕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倘因經營所需與限制,雇主仍🔺「僅得與勞工進行協商」,不過協商若未果則仍回歸由勞工自行排定喔。
此後,又經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81 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即特別休假)之遞延規範,故於107年3月1日起,勞資雙方即可約定🔺「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得以遞延之」。
【勞基法小教室】-特別休假天數計算
本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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