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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額外人力要12000?|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網路資訊真真假假,小編一般都不會太認真,不過就算是創作文,我們一樣能當作學習的案例喔!(這年頭居然還真的存在這種不怕死的僱主)
本件一般應該會直接想到的問題:
#勞基法第22條第2款:「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不過,上述二條應常逛本會FB、官網的大家應該不會犯因此不再贅述。
但除上開二條文外,本件雇主「可能」(假設語氣)還有其他違法事項喔。
🔷聘僱18歲以下勞工,應置備相關文件
按我國現有學制,國中生年齡👉為12~15歲之間👈,本件勞工國三畢業,若無意外該員年齡應可推論為15~16歲,而未滿18歲👀。
🔺查#勞基法第46條:「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雖然,本件勞工打工,顯有獲得父母同意,但法規係規範1「#置備同意書」及2「#年齡證明文件」,因此若公司未有相關書面文件證明,縱該員法定代表人同意其工讀,但仍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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