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勞基法工時制度白話版
勞基法有關工時、休息與休假部分,是寫在第30條到第43條,若沒有仔細看,並彼此串連,可能不是很好理解。
因此這裡我試著用比較白話的圖表方式來表達,希望可以讓大家更容易理解。
主要會談的是正常版本的工時制度,先理解最核心的部分,之後再理解變型工時會比較簡單,藉此也可以知道雇主的工時制度是不是合法。或是雇主有經過合法變型,但被誤解為不合法。
當然,這裡談的是勞基法上的理想狀態,實際上未必如此。吃人頭路可能有不得已的選擇,但是,要先知道是不是合法,才能有所選擇。
#先摘要結論 :
1、正常工時組合是7天內5工作天2休息,每日有薪。
2、休息日與例假日未必是週六、週日。
3、不管怎麼變型,正常工時不會變多(1週40小時、4週160小時)、休假日數不會減少(只會變多)。
4、不管怎麼變型,每天正常+加班最多只能工作12小時(這是勞基法的天條)。
5、加班費計算以 #每天為單位,每天超過的都要計算加班費,而不是週或月累計。
6、不管是哪種變型工時,工時與休假以週為單位(所以月休8天是不夠的)。
7、加班總時數是以月為單位,而不是日或週。
#正常的工時狀況
以下這個簡圖,是以月薪制,正常未變型狀況下的一週工時與薪資狀況 :
這個圖基本上說明了以下幾個法條: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基法第39條第1項:「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也就是說,若是不考慮加班的狀況,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一週來講,7天的組合,會是5天工作日,加上1個例假日、1個休息日。依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這7天每天8小時,都是有薪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