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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櫃員如果長期沒有達到銀行要求的績效,銀行可否將之解僱?|萬狀通-legal885

銀行櫃員如果長期沒有達到銀行要求的績效,銀行可否將之解僱?|萬狀通-legal885-HR

 

1.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了,如果當勞工確實不能勝任所任職工作時,僱主可以透過預告資遣的方式將之解僱,只是關於勞工能不能勝任工作,法院實務是如何認定與解釋的?

 

2.最高法院109台上1516民事判決是這樣說的:
「按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不論基於因勞工客觀上學識、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在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應允雇主給付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雇主如果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員工,必須要注意員工擔任的職務內容與員工所提供的勞務品質是否合適,所以很多公司都會選擇以定期與不定期績效評比,作為員工是否符合公司需求的證明。

 

3.而在上面這則最高法院的案例中,有兩位銀行行員,長期以來被銀行要求就「個人信貸及協銷點數」「轉介理財手續費收入」、「櫃員證照持有達成率」這些項目要達到最低標準,但這兩位行員在資遣前,工作內容一直是內勤作業人員(會計業務、櫃檯收付、服務專員等),而非外勤業務人員,為何要扛起銀行的業務績效?最高法院因此感到疑惑,況且法條明文是:「確不能勝任其工作」,若行員之內勤工作沒問題,額外之業務績效負擔未達標,能否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事由,最高法院認為應該持保留態度,而要求原審應該再詳加調查。

 

4.簡單來說:
行員本來工作是內勤,銀行用外勤業務績效要求行員必須達標,無法達成就開除,這樣並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銀行櫃員如果長期沒有達到銀行要求的績效,銀行可否將之解僱?|萬狀通-legal885-HR

主管考績亂打,員工可以抗辯喔!

比你想得還複雜!!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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