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試用期被解僱有沒有資遣費?
五、那到底聽誰的?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獨立運作,若是行政機關裁罰不當,司法審判是最後的制衡手段。
首先,假設試用期中,或是試用結束不合格,雇主要求勞工離開,並且不給資遣費。 勞工可以先到各地勞工局(行政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提出檢舉。
檢舉之後,主管機關會進行勞檢,勞檢結果若勞工局認定雇主違法,會開罰,但這罰鍰會進到國庫,並不會給勞工。雇主若不服裁罰,可以訴願,訴願若是被駁回,可以跟勞工局打官司,也就是行政訴訟,但不管打輸打贏,這都是雇主與行政機關的事。
勞工自己的部分,在行政機關是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進行,若是調解成立,雙方依調解內容進行。若是調解不成立,例如雇主就算被罰了,但是仍不想付資遣費給勞工,勞工可能就必須靠民事訴訟來確認。不過如上所述,目前法院判決多數認為不用給資遣費。
建議:其實若是還在試用期,年資非常短,資遣費實在沒多少,建議雇主不要省小錢,因為還沒走到法院,就會先碰到主管機關裁罰。也建議勞工先評估,資遣費很少,自己取捨該怎麼做。
六、如果有資遣費,是多少?
可以參考勞動部的 # 資遣費試算表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假設月薪24,000元,任職一個月被資遣(是否轉換新制直接選否,全部適用新制),資遣費1,000元。若是只有幾天,就再依比例計算。
七、試用可以延長嗎?
目前多數法院判決是傾向可以,因為如果直接試用不合格,直接解僱,勞工就沒工作了。
所以基於保護勞工工作權的立場,有的法院判決認為雇主可以「單方面」延長試用期間,不必得到勞工同意。
不過,多數法院認為延長試用還是涉及到契約的變更,理論上還是要徵求勞工的同意,比較合理。
例如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八、是否可以直接走人不用交接?雇主可不可以因為沒交接扣薪
不可以。
可以參考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09 月 02 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34926 號函:「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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