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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工請假規則 各假別總整理與QA詳解

三、相關QA

Q1: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例假、國定假日)

A1:請假只計工作日,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依據:內政部民國 74 年 04 月 27 日(74)台內勞字第 302665 號函

「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 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

 

Q2:甚麼狀況下,勞工請假可計入法定放假日?

A2:勞工已請完30天病假,之後再請超過30天以上之病假,就直接連續計算(超過30日無薪資)。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74)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

「「內政部 74.11.9(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稱:『... 勞工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 。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 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 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Q3:婚假與喪假可否分次請、期限?

A3:婚假原則三個月內,雇主同意可於一年內請畢,得分次給假。

喪假可分次請,期限未明訂,建議至少百日內。

建議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優於法令,讓員工更有感。

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270 號令

「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

「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74 年 6 月 28 日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

 

Q4:勞工已請過婚假,又再婚是否可以不給假?

A4:再婚仍然要給假。

 

依據:內政部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75)台內勞字第 467204 號函

「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 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Q5:勞工請婚假扣全勤,會不會被罰?

A5:婚假、喪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扣全勤獎金罰2萬~100萬元。

 

依據:內政部民國 76 年 05 月 02 日(76)台內勞字第 491780 號函

「事業單位雇主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之規定,因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三條請假應給之假期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得依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處以罰鍰。」

 

Q6:勞工到職前結婚、親屬死亡、生產,可否給假?

A6:婚假不行、喪假視狀況、產假依剩餘日數(實務機會不大)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

「一、婚假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請起,且應一次連續請足。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之適用。(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74 年 6 月 28 日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三、勞工於到職前生產,但仍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應依該條所定之假期扣除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給予剩餘日數之假期。」

 
Q7:用Line請假,事後公司卻說「曠職」合法嗎?
A7:事前依公司規定請假為原則,緊急狀況委託為例外,仍須補辦請假手續。

 

依據:勞動部104年5月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
「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https://bit.ly/3iWwxnQ

 

Q8:勞工遲到,可否要求一律請事假?

A8:1.遲到依實際比例不給薪資,但不得多扣。

2.遲到可允許勞工請事假,最小單位雙方協商。

3.但不能規定只要遲到一律請假。

 

依據:勞動部民國104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條三字第 1040132417號書函

「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 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 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 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曹新南專欄』#勞工請假規則 各假別總整理與QA詳解-HR

員工遲到雇主得否以扣薪懲戒?或可否要求勞工請假?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雇主有無請假准駁權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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