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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彈性放假前離職、到職,該怎麼算?

今年中秋節10月1日週四起,有四天連假,9月26日週六要補班,然後挪到10月2日週五放假。但是,如果九月底要離職,10月2日放不到,9月26日要補班嗎?

 

這個問題,只要是「月底離職」適逢「跨月彈性補班」都會碰到,嚴格來說,只要先補班了,在還沒補到假前離職,都是一樣的原則處理。

 

『曹新南專欄』彈性放假前離職、到職,該怎麼算?-HR

 

先說結論:只要合法完成變形工時程序,9月26日就是正常工作日,仍要上班。

 

一、四種狀況說明

(一)比照政府行事曆出勤,且有完成合法八週變形工時程序,並將班表公告者:

 

1、月底或彈性放假前離職者:9月26日週六屬性已變更為正常工作日,勞工仍必須出勤,無額外加班費。

 

2、於彈性放假日前到職者:因公司班表已確認該日為休息日,所以勞工該日也為休息日,不需另請假或扣一日薪資或是要求另外補班。

 
(二)雖比照政府行事曆出勤,但沒完成合法八週變形工時程序

 

1、月底或彈性放假前離職者:9月26日週六屬性仍為休息日,因為沒完成合法變形工時程序,該日應不出勤,若出勤應給休息日加班費。

 

2、於彈性放假日前到職者:因未完成變形程序,10月2日週五仍為工作日,理應出勤,但若配合全公司都放假,可扣發一日薪資或協商另請事假。

 

二、如果不是比照政府行事曆的事業單位

不管是否有實施變形工時,不管是輪班制、排班制等等不同的工時制度,理論上也是要先排定班表,確認每一天不同的屬性,班表經勞資雙方確認後實施,基本上不會比照政府彈性放假,所以在此不適用。 

 

三、何謂必須要完成合法八週變形工時程序?

若是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行業,在碰到國定假日於週二或週四時,通常會把該週一或週五彈性放假,另在前一週的週六補上班,形成連假。

 

不過這會碰到跨週調整的問題,所以勞動部有公告,將比照政府行事曆出勤的事業單位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也就是八週變形工時)行業。

 

『曹新南專欄』彈性放假前離職、到職,該怎麼算?-HR

 

不過並不是主管機關指定了,就直接適用了,必須要完成程序:

 

#法定變形工時程序:

(一)主管機關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4項)

(二)工會同意,或無工會經由勞資會議同意。(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

(三)公告周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

 

很多公司雖然都比照政府行事曆出勤,但是若沒有完成上述三項程序,其實就沒有完成合法的變形工時程序,這樣是不行的。

 

四、實例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字第 1577 號裁定

https://bit.ly/2RR8efl

 

該勞工105年1月25日(週一)至30日(週六)共出勤48小時,其中1月30日週六,是與2月12日(初五)對調的補上班日,而該員工於1月31日離職,也就是先補到班,但還沒補到假就離職。

 

公司認為週六補班日為正常上班日,不用另外給休息日加班費。

 

第一審法院說,因為該員工只任職到1月31日,不可能發生對調的狀況,所以該日仍應算加班。

 

但是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則說,不是,是因為該公司並沒有證明他們公司有完成八週變形工時的程序,則1月30日就不是正常工作日。

 

此案情解說可以參考這篇:

『曹新南專欄』判決:彈性休假先補班,尚未補假就離職,算加班!

 

五、補假前到職的爭議點

(一)若是公司有完成合法變形工時程序,補假日的屬性就已由工作日變更為休息日,所以若是公司認為新進員工沒有補到班,補假日就該扣薪或是請假,這是不行的。

 

(二)沒有完成法定變形工時程序,但公司都跟著比照政府彈性放假。補假日的真正屬性其實還是工作日,這時,新進員工補假日也沒出勤,理論上應該要扣薪或是請假,或是再另找一天補班。

 

但是,若新進員工表示,我知道那天是工作日,我也願意出勤啊,但整間公司沒人上班,我想上班都不行,這樣能扣薪嗎或是要求補班嗎?

 

這裡是有爭議的,因為民法487條說「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也就是說,勞工想上班,但是雇主自己不受領勞工的勞務,這時雇主仍要發工資,且勞工不用另外補上班。

 

個人以為,基於善待員工,全公司一致的立場,不應給予新進員工差別待遇,且讓人家才剛到職就心生不滿,怎麼可能會有好的表現?

 

若是要安全一點,那就等連假完後再請新進員工報到吧,反正雇主也不希望多付太多連假期間的工資。

 

細節可參考 :

『曹新南專欄』二月底離職,2月23日補班該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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