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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只要意思一致,口說就算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只要意思一致,口說就算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說到「契約」,一般民眾大概都會聯想到一份完整的「契約書」,上面載明締約雙方權利義務;然而生活中大小事情,往往都會屬於「契約行為」,例如買早餐就是一種「債權契約」(買賣),但是各位在街角、巷口的早餐店買早餐時,應該從來沒有簽寫過「買賣契約書」吧。


一、我國係以「諾成」(非要式)契約為主,「要物」(要式)契約為輔
所謂「諾成契約」,即契約當事人只要口頭達成意思一致,契約即可成立,而毋庸經過特別的儀式或以書面約定;反之,「要物」契約,即雙方契約達成一致後,仍需雙方做出特定給付(如定金、抵押),或需要經過特定儀式(如:結婚、離婚登記)後,契約始生效果。
按我國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95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基上,我國民法明文定義,當雙方意思一致,契約即行成立。因此,當你一早邁向早餐店,並向熟悉的早餐店老闆明確表示,今早你想來點蛋餅與大冰奶,當老闆明確知悉你的訴求後,雙方買賣契約即行成立。因此老闆便會開始烹飪,雙方並毋須另擇吉時良辰以締結書面契約。

以諾成(非要式)契約為主之作法,係為避免人民生活產生不必要的困擾,因此除有法律明文規範者,皆以「諾成」(非要式)契約為主。例如借貸常常會書寫借據,然而跟同事借個50元買飲料,想必大家也不會特別書寫借據吧?但由於借貸並無法律明文應以書面為限,因此縱無借據存在,亦不阻礙雙方借貸契約成立之效果。
(但沒有借據,未來恐怕很難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喔!因此還是建議書面約定為宜)



二、勞動契約屬於諾承契約,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時,契約即可完成締結
承上,勞基法民法皆未明文勞動契約應以書面約定,因此勞動契約亦屬於「諾成」(非要式)契約,因此當雇主發出「錄取通知」的意思表示時,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因此只要勞工收到公司的Offer letter時,且勞工也表示將依約到職,雙方意思即達成一致,縱使勞工尚未報到、提供勞務,雙方之勞動契約仍可成立

實務中常見,勞工A因交接事宜,尚未離職即將開始尋求新職,幾經努力後獲取新公司之錄取通知。
然而,由於勞工無法立刻到職,新公司剛好又碰到一個優秀人才勞工B,因此公司即逕自主張撤回勞工A錄取通知;但是,當雇主已明確表示「確定錄取」勞工A的意思後,勞工A也正面回應該「確定錄取」時,勞工A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即已成立,因此勞工A之工作權,即會受到勞基法之保障,雇主不得任意收回「錄取通知」之意思(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倘公司未有合法之終止契約事由(如勞基法第11條、12條),即不得逕自終止勞動契約

順帶一提,按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因此,有關契約之成立,仍可由當事人約定成立要件,例如:完成報到程序、完成書面契約之簽署、收到offer letter後三日內回覆…等,倘資方有相關約定,並約定於要件完成前,雙方仍可取消錄取通知之效果時,則尚非全無撤回錄取之可能;不過要注意,撤回是否正當仍應按個案事實判定,並非雙方有相關約定,即可任意為之,蓋民法148條第2項亦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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