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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只要意思一致,口說就算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三、逕自取消錄取通知可能之後果
民法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此即為停工給薪之法源依據,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0511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白話解釋:

  • 如果雇主因故無法讓勞工工作,勞工仍可以要求雇主給薪,而且事後不用補未提供勞務的時間。
  • 因此,當勞資雙方勞動契約已然成立,雇主卻因不可歸責勞工之事由,要求勞工不要提供勞務,雇主仍應繼續發給#工資
  • 套入前面得情境,當雇主無端片面撤回勞工A錄取通知時,由於雙方勞動契約已成立,而雇主又無法定(正當)終止契約事由,故該撤回(終止)錄取的行為屬於無效之行為,雙方勞動契約仍存續,故雇主仍有依約定給付勞工A薪資之義務!

因此,若有上述狀況產生,公司就要同時維持勞工A與勞工B之契約(因為此時A、B契約皆已成立,工作權都受勞基法保障),並想辦法與其中一人達成合意離職,並給付適當的補償金才能解決爭議,不要小看一個小小的動作,這些都很可能對於公司產生極大的成本。
 
順帶一提,醫療產業常用的「負時數」概念,按民法487條之規範,也屬於明顯違法的喔!!



四、勞動法上的雇主,並非以負責人為限
勞基法第2條第3款:「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因此,具有勞工管理權限之現場主管、面試人資…等,於勞動法上皆有可能被寬認具備「雇主身分」,因此相關人員對於勞工之選任、終止皆有代表雇主之權利,因此任何言詞、行動皆應小心。

常常有現場主管與勞工一言不合,就叫勞工「明天不用來了」,但請務必小心,這一句話就跟「明天來報到」一樣,對於勞工而言,即屬於終止/成立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因此當主管此話一出,勞工很可能就會順著主管的話終止契約,並要求公司應發給 資遣費及 #預告工資喔。

所以人資人員或現場主管,切記不要因為氣話而脫口「明天不用來了」…等等,要求勞工不要出勤、終止勞動契約的言論,因為一字千金在勞動關係中並非只是比喻而已喔!!

 

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只要意思一致,口說就算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雇主可以約定試用期嗎?有什麼限制?

上一天班就得綁十年約,公司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有道理嗎?


本圖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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