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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掛上定期約聘人員就可以期滿不續聘不用資遣費?|萬狀通-legal885

只要掛上定期約聘人員就可以期滿不續聘不用資遣費?|萬狀通-legal885-HR

 

1.聘用一名員工,除須負擔薪水以外,還有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額以及至少工資6%的勞退提撥金,若公司有賺錢時一切好談,但當景氣循環,公司業務緊縮時,公司往往都會想樽節人事成本,只不過如果要依勞基法資遣員工,還得付出資遣費,所以有老闆就想到仿效政府定期約聘人員方式,來聘用員工,只要期滿不續聘就可以不用付資遣費(勞基法第18條),來節省人事開銷,但這樣合法嗎?



2.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民事判決是這樣說的:「按勞動契約除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者,得為定期契約外,其餘均為不定期契約,此觀勞基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明。所稱之不定期勞動契約所需具備之『繼續性工作』,係指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營運而言,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者,並非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言。換言之,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相關法令及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與性質,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也就是說,不是所有勞動契約都能簽定期約聘契約,必須符合勞基法第9條第1、2項規定的,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的情形,才能簽定期約聘契約,而且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這種可以簽定期約聘契約的工作,就期間也有限制,超過1年的約便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屬繼續性工作,而屬於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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