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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到職未滿三個月,可不可以不交接直接走人?
四、既然交接是勞工的義務,雇主可否約定沒完成扣發薪資?
答案是不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同樣是上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 :
「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
五、不能扣發薪資,可否約定沒完成交接有違約金或賠償?
答案是可以的。
同樣一則函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 :
「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可以規定若是勞工沒完成交接,需要負賠償責任,但不能直接由薪水先扣,必須要釐清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金額後,才能依約求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 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六、結語
雖然工作未滿三個月,不需要預告期,但仍然須要告知雇主,而且要完成交接義務。而且將心比心,如果自己是雇主或主管時,勞工突然不告而別,你會怎麼想?彼此尊重,勞資關係才可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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