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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離職後競業禁止效力判斷(三)|沈以軒專欄

延續第156期宇恒週報「離職後競業禁止效力判斷(二)」討論到有關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委任契約性質之人員(例如高階經理人),應如何認定其所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參https://bit.ly/2HAoDD3 );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效力判斷,實務上亦時常會發生法院認定雇主與員工簽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部分」不合理之限制,然則法院認定不合理條款範圍外之「其餘部分」是否仍為有效?本期週報將整理相關民事法院之實務見解,針對上述問題予以分析說明。

 

Q:勞雇雙方所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於法院認定「有部分」限制不合理時,是否可主張依據民法第111條但書於其他範圍內仍為有效(一部有效)?

(一)否定見解:

【宇恒週報】離職後競業禁止效力判斷(三)|沈以軒專欄-【宇恒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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