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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外送員適用勞基法嗎?|陽昇法律事務所

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名foodpanda外送員近日向《蘋果新聞網》投訴,指foodpanda近日要求在今年2月以前加入的外送員簽署契約,契約內容強調和外送員是「承攬關係」,並要求外送員不能主張任何僱傭權利或是以「勞工」身份提出請求,違者要賠20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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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送員與平台間的法律關係,涉及職災及勞動基本權益問題。根據蘋果新聞網資料,其表示依外送員提供契約內容,該契約名稱為「勞務承攬合約」,其中第三點「關係」章節提到,「本合約內容均不使承攬人(外送員)成為定作人(foodpanda)的員工、勞工」,又指「承攬人同意不對定作人提起任何因提供服務有關之任何僱傭相關請求或基於勞工身份之請求。」因此,文義上對平台業者相當有利,但對外送員就較無勞基法的保障。不過,前述新聞也指出,勞動部官員表示,是否是僱傭關係並不以契約的「名稱」為限,如雙方雖簽訂「承攬契約」,但只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符合法令上規範經濟、人格或組織從屬性,例如若外送員「不能拒絕指派的工作」、「不能自行決定工作報酬」、「需要和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亦即若從屬性達到一定程度,雙方還是僱傭關係。但是,一般人還是會搞不清楚啊!

 

既然長官都說了,名稱不重要,而是以「不能拒絕指派的工作」、「不能自行決定工作報酬」、「需要和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來判斷是否屬僱傭關係,就這樣判斷吧!

實務對於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的區別大致如下: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之特徵。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但實際上,怎麼說都有道理的情況下,該如何區分呢?以下最新判決告訴你答案。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意旨:「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由此判決觀之,怪不得平台業者要直接寫明了–我們的關係就是「承攬關係」!至於法院如何認定,再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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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陽昇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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