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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弄懂失業給付|職場觀落陰

【失業給付Q&A】

Q.提早就業獎勵金如何計算?

A.新工作任職滿3個月後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勵金,金額為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的50% (EX.每次可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為$27,480,請領了2次後就找到工作,那麼提早就業獎金就是未請領的4次金額的50% = $27,480*4*50% = $54,960)

 

Q.請領失業給付後,再投入職場並加保勞保,一年內卻再次被資遣,是否可以再請領失業給付?

A.若第一次的失業給付未請領滿6次,則可以申請未請領的剩餘次數。 (EX.請領2次失業給付後,一年內又被資遣,則可以再請領4次失業給付)

 

Q.有扶養親屬有差別嗎?

A.被資遣前有扶養親屬,則申請失業給付後,眷屬的健保費也會有補助。 (扶養資格:配偶、20歲以下兒女、具備身障身份之兒女)

 

Q.申請失業給付期間的勞健保如何加保?投保金額及保費如何計收?可以投保多久?

A.勞保無法投保,須繳交國民年金。健保須至區公所投保,失業給付期間保費有補助。

 

Q.若參加職業訓練,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與失業給付是否可以重複領取?

A.2擇1

 

【勞動基準法相關內容】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1.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4.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虞者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4.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5.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6.  
  7.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8.  
  9.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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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職場觀落陰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職場觀落陰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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