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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集體勞動法專章(五)─「扣與不扣?」談雇主代扣企業工會會費|沈以軒專欄
【問題緣起】
依工會法規定,在「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後,雇主有自工會會員每月薪資中代扣會費,轉交工會的法定義務,雇主若違反此法定義務時,將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類型,而有遭受裁罰之風險。但若雇主經個別工會會員要求停止代扣?或是,勞工與工會就是否具備工會會員身份發生爭議時,雇主是否仍負代扣工會會費之義務?
【相關法條】
工會法第28條第3項:「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經會員同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會員個別同意。
二、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三、工會章程規定。
四、團體協約之約定。
五、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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