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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弄懂失業給付|職場觀落陰

輕鬆弄懂失業給付|職場觀落陰-HR

通常被資遣時常常聽到:那你可以去領失業給付(蠻多人說失業補助),那麼關於失業給付該如何申請,其實網路上已經有很多的文章,但這篇我希望能夠用比較白話、直接一點的方式讓大家知道,該如何申請所謂的「失業給付」


【申請條件與資格】

  1.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具台灣國籍的受雇勞工;或與在台灣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台灣工作之外國人、中國、香港、澳門的居民。(就業保險法第5條)
  2. 非自願離職:任職公司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各款其中一項資遣;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期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就業保險法第11條)
  3. 非自願離職發生前3年,需有參加就業保險合計滿1年以上。(就業保險法第11條)
  4. 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就業保險法第11條)
  5. 需辦理求職登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業保險法第11條) ※第15日辦理失業認定時須處於失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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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你必須要15歲以上、65歲以下,非個人因素而被公司強迫離職(如果是定期契約必須在一年內有半年在工作),在被資遣的前3年,有參加就業保險滿1年以上,且有工作能力並有繼續工作的意願,就能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天內依然沒有工作,第15天就能去辦理失業認定,申請失業給付。

若你有掛名公司的負責人或監察人,則需要提供無領薪切結書(可向申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索取)

 

 【失業認證申請應備文件】

  1. 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2.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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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及再認證流程】

  1. 至各縣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繳交相關應備文件。
  2. 辦理後第15天回原辦理機構辦理失業認定,完成後每經30天可再辦理認證。
  3. 第2、3次認證須提供2次以上求職紀錄(應徵工作後應主動打電話詢問相關狀況),辦理認證當日另須於「台灣就業通」應徵一筆職缺。
  4. 第4次起認證起,「台灣就業通」應徵職缺筆數從一筆增加至二筆。
  5. 每辦理三次失業認定,須參加一次就業研習班。(由就服機構協助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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