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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二週變形工時實際範例

前一篇跟大家介紹了變形工時是如何變的,不過因為二週變形、八週變形、四週變形各有其具體條文與規則,可能有些朋友還不是很了解,所以這邊直接以實例來跟大家說明。

 

一、在此還是先提幾個二週變形工時的重要規則與概念

(一)所有適用勞基法行業都可實施,不過必須先完成公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及公告等合法程序。

(二)每七日為一週期,確定起始日後,依曆連續計算。

(三)並無規定休息日與例假日要是星期幾,所以範例是以第七天表示。

(四)變形工時可區分 #假日挪移#工時調整 兩類,二週變形這兩種都有。

(五)二週變形工時的2個休息日可以放在同一週,例假日必須1週1個。

(六)休息日可以加班,例假日不能加班(除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七)二週變形工時最多只允許拆兩天的每天8小時工時,拆到別的工作日。

(八)每日正常工時最多只能變為10小時,超過的部分仍要給加班費。

(九)無特別狀況,必須嚴守七休一規定,最多只能連續工作六天。

(十)只有休息日與例假日,可以阻斷連續工作日,國定假日或特休都不行。

 

二、正常班表範例

『曹新南專欄』二週變形工時實際範例-HR

 

 班表一:應該是大家認知最沒意外的週休二日,這不需要變形工時。

 

班表二:每一週都有一個休息日、一個例假日,且沒有連續工作超過6天,這沒有問題,不過這樣子排,中間的休息日就不能加班,否則就會連續工作超過6天。

 

班表三:這也是每一週有一例一休,工時也無變動,要留意第二週的休息日不能加班。

 

上述三個班表,都是沒有挪移假日,也沒有調整工時,所以都不是變形工時。

 

三、假日挪移,工時未調整

『曹新南專欄』二週變形工時實際範例-HR

 

如果沒有變形工時,每一週都要有一個例假日,一個休息日,有時確實不好排假,二周變形工時可以把休息日在兩週內自由調整,即可形成如圖的三日連假。

 

許多公司平常可能都是正常週休二日,但偶爾假日可能會有活動,可以先召開勞資會議通過二週變形工時的適用,這樣假日就比較靈活。不特別變動每日工作時數,只為了彈性調整。

 

四、工時調整,假日未挪移

『曹新南專欄』二週變形工時實際範例-HR

 

班表五:排列整齊大家比較好理解,可以將兩週內的兩個工作天拆掉,拆到其他工作天,這時被拆掉的日子就不用上班,我們稱為「空班日」,這時變成兩週內8個工作天,6個放假日。

 

班表六:也可以只拆掉一個工作天8小時,分配到其他幾天。

 

要留意的是,原本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有內含8小時的工資,這工資是含在月薪內發放的,而拆掉之後的空班日,是工時與工資都被拆掉的,若是空班日要出勤,前二小時4/3、超過二小時都是5/3加班費,這與平常日及休息日的計算方式都不同。

 

五、假日、工時皆挪移調整

『曹新南專欄』二週變形工時實際範例-HR

 

每天也不一定是要變成10小時,可以9小時,只要分配到其他工作天的時數不超過兩小時即可。

 

六、做二休二

『曹新南專欄』二週變形工時實際範例-HR

 

很多製造業都採用做二休二,四班二輪的方式,這其實也是二週變形工時的運用。

首先,因為做二休二至少4天為一個小循環,而兩週14天沒辦法被4天除盡,所以在班表上,至少要拉兩個雙週來看,不過每一個雙週內,還是要依變形工時的原則來指定不同日期。

(一)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若加上休息時間2小時,正好12小時,當然不見得都如此。

(二)例假日優先放,每週放一個。

(三)休息日次之,原則上也是每週放一個,兩週內調整。

(四)接下來放空班日,每兩週可以放兩個。

(五)例假日、休息日、空班日都放進去還不夠,可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這也是為何許多做二休二沒有國定假日,因為已經在平常就補進去了。

(六)上述例假日、休息日、空班日、國定假日都放進去,但是要符合做二休二,假日還是不夠,這時會有所謂的「優於法令空班日」

 

七、違法的二週變形工時

『曹新南專欄』二週變形工時實際範例-HR

 

這幾個例子都是違法的,主要就是違背前面我們所說的幾個原則

(一)每週都要有個例假日。

(二)七休一,最多只能連續工作6天,除非有勞基法第36條第四項的狀況。

(三)一週正常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8小時。

 

『曹新南專欄』二週變形工時實際範例-HR備註:

二週變形工時相關規定如下:

 

勞基法第30條第二項: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基法第36條第二項第一款: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連續工作只能靠例假日、休息日來阻斷,可參以下修法說明:

 

107年2月27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70130354 號令修正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之修法說明

「三、所稱「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六日,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颱風未出勤上班之時段等,均屬原約定工作日,惟允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出勤義務,故仍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視當日是否為約定之工作日而定,如是,同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

 

前一篇在此:

『曹新南專欄』變形工時到底是怎麼變的?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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