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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動法令不要讀錯條文

前兩天在一個FB秘密社團裡,有網友在解釋他讀法條的看法,大家一看就發現他解讀錯誤了,回應他要去看第14條第2項,他回應:「我查過了,根本沒有第14-2條!」後來才發現,他連最基本的條項款目都不清楚。

 

但是回頭想想,我自己剛接觸勞動法令時,也根本就不懂這些,之後了解了,就把它視為理所當然,很多時候,不說明真的會誤解。

 

一、憲法規定要制定法律保護勞工

憲法第153條第一項:「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78號:「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即係國家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

大法官解釋得很清楚,勞動基準法是依據憲法第153條第一項所制定保護勞工的法律。

 

二、先熟悉法條用語

(一)先背熟「條、項、款、目」這四個字

這是所有法律條文都要遵循的書寫架構,我們常聽人說某某法第幾條第幾項,一定要清楚講的是哪一段文字,才不會誤解鬧笑話。

條:法律會直接寫第幾條,所以第一個條這比較沒問題。

項:基本上不會標數字,就是以分段來區隔。如果只有句號,沒分段,就還是同一項。

款:在項之下,每一款會有數字加頓號,一、二、三、...餘下類推。如果條文不分項而僅有分款者,稱某款時,不須冠以項次,所以是講「第幾條第幾款」,而不是「第幾條第一項第幾款」

目:在款之下,每一目是用括號,沒有頓號,如(一) (二) (三)...這樣子。

 

可參考: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70001007600-0940825

 

(二)清楚「應、得、但書」等常見用語

應:一定要,法律強制要做的,不做違法。

得:可做可不做,非強制義務,這裡要注意,法律上這個字讀做「ㄉㄜˊ」,而不是「ㄉㄟˇ」。若是讀「ㄉㄟˇ」,會有一定要的強制性,會和「應」混淆。

但書:條文敘述一般狀況後,若有例外規定,通常會有的「但」字,這就是大家常看到的「但書」規定。

 

(三)先熟悉上述最基本的即可,以下是個範例:

『曹新南專欄』勞動法令不要讀錯條文-HR

 

總之,至少不要讀錯條文,才不會鬧笑話。

 

三、查詢法令相關順序

(一)google

這其實不是最正確的,但是對很多不熟悉勞動法令的人而言,包含我自己,其實最常用的就是網路搜尋,把自己的問題關鍵字輸入,未必每個結果都正確,但可以看到可能是與哪些法令條文有關,有時一些專家的文章,也會註明相關的條文、函釋甚至是判決字號,可以讓我們進一步去搜尋。

 

但是無論如何,搜尋到的說法,務必還是要查看原始條文與相關資訊,才能減少錯誤解讀。

 

(二)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

憲法之下就是法律,大概可以區分為私人之間的民法、屬於犯罪行為的刑法,及政府機關與私人關係的行政法,勞基法的性質,介於民法而較偏行政法,相關的勞雇關係優先適用勞基法,雇主違反勞基法的效果,是國家可以依據法律處罰雇主。

 

(三)施行細則

法律條文必須精確,又要包容性大,所以對很多人而言,可能不夠具體,所以主管機關可以依據母法制定該法律的施行細則,讓大家遵循。

 

(四)行政函釋

行政函釋又更細,畢竟各行各業樣態太多,所以主管機關會另外再出解釋或是QA,就比較具體的狀況來做說明。

 

勞動部的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可以查詢各法條與函釋,務必要看

https://laws.mol.gov.tw/

 

勞動部也有QA,可以方便大家查找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

 

(五)法院判決

我們國家五權(?)分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是各自獨立的,所以勞資之間的爭議,或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對雇主的裁罰,都可能再透過司法審判做最後的確認,尤其是法律的東西,最後還是要看判決。

 

法院在審判時,行政主管機關的函釋只會參考,法院會憑法律,依個案事實來審判,當然每個案件狀況不同,爭點不同,律師、法官等等,都會影響到判決的結果。

 

所以,不能只看法律條文,或勞動部怎麼說,既然是法律,最後還是要看法院怎麼說。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曹新南專欄』勞動法令不要讀錯條文-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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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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