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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求職者常聽的「面試10大謊言」 讀懂背後眉角避免空歡喜!
1、「試用期過後會調薪。」
雖然勞基法已無試用期,但勞資雙方仍可訂定試用期。
但如果在書面契約中,明定通過試用期調薪,且勞、資雙方都持有一份,最後會變成無法舉證,沒有依據。
最常聽到的說法:「你試用沒有很理想,本來不通過的,勉強通過再觀察看看。」
2、「表現好隨時會調薪。」
這通常發生在沒有固定調薪制度的企業,是否調整全憑雇主認定,但如果雇主完全不想調整,你也沒辦法。
3、「我們固定都會有年終獎金。」
除非有白紙黑字寫進勞動契約,註明年終獎金有幾個月,否則年終獎金多被視為雇主「恩惠性給予」,給不給,給多少,都是雇主說了算。
4、「直接來上班,薪水都好談。」
勞動條件是勞動契約中最重要的部分,包含薪資、工作時間、工時制度等等,都一定要事先確認,許多爭議都是雇主口頭說先來上班,之後才導致各種問題。勞動契約應包含哪些項目,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N0030002&norge=7
5、「新人都有教育訓練。」
每個公司對教育訓練的重視程度不同,這部分務必要留意細節,例如只是新人報到講解公司規定,就當作是新進員工教育訓練,但卻無專業訓練。或是在職中、職務調整時,有無相關的內訓或外訓,都涉及到公司對這部分的重視程度。
有些雇主會主張,剛到職的前幾天屬於教育訓練,不支薪水,這是不合法的。
更有甚者,雇主只是進行公司作業流程訓練,但宣稱是教育訓練,要求員工依勞基法第15-1條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未到期離職會有高額違約金,許多這類案件甚至都是到法院才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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