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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雇主以多報少是有刑責的!

『曹新南專欄』雇主以多報少是有刑責的!-HR

 

今天看到一位朋友提問,他的薪資是28,000元,但是雇主是用最低的23,800元來投保,這樣對自己有沒有影響?

 

當然是有的,雇主沒有依實投保,會影響到勞工的保險權益,講白點,就是發生要給付事項時,拿到的錢會比較少。當然雇主也是有責任的。

 

一、對勞工的影響

(一)四項應投保或提繳: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勞退6%。

 

(二)投保金額高低會影響到的:勞保、就業保險、勞退6%。

健保部分不管繳多少,得到的醫療資源都是一樣的。

 

1、勞保部分:

(1)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2)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只要發生上述應給付事項,都是「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來給付,因此若是被雇主以多報少,自己拿到的給付金額就會變少。

 

2、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包含了「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健保補助等」。

以「失業給付」為例,是以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按月發給,最長可領六個月。

假設原本就業保險應該投保45,800元,應該可以領到45,800元 X 60% X 6個月 = 27,480元 X 6個月 = 164,880元。

但是雇主若是只用23,800元投保就業保險,失業給付金額為23,800元 X 60% X 6個月 = 14,280元 X 6個月 = 85,680元。兩者就差了79,200元。

 

3、勞退6%

這是雇主全額要出的,提繳到勞保局的勞工個人帳戶中,所以若是雇主少提繳,自然就是勞工的直接損失。

 

 

二、雇主的部分

(一)有「行政責任」

上述不管是《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就業保險法》或是《勞工退休金條例》屬性上都偏向是行政法,雇主若是違反,國家可以罰錢,但這還不犯罪行為。

舉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三項規定: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以多報少或是以少報多,要罰差額的四倍。

 

(二)對勞工有「賠償責任」

因為雇主以多報少,導致勞工所受到的損失,法條上也明定要由雇主賠償。

 

(三)有「刑事責任」

前面第一部分所說的違法,是由國家罰錢,錢進國庫,這不會有前科。

但是,以多報少涉及偽造文書,或是詐欺得利,這就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若經過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會有刑責,而且有前科的。

這種案例不多,因為勞保局等行政機關通常只是裁罰,看過的幾個案例,是勞工去地檢署告發,檢察官調查後認定有罪起訴,並經過法院判刑確認。

而且,一般行政法是罰公司,但是刑法是罰行為人,所以如果雇主有意以多報少,並指使HR或會計進行,則雇主與執行人都會被判刑。

 

這邊有三個實際被判刑的例子,供大家參考。

以多保少、偽造出勤紀錄,三則刑事判決!​

 

若你是勞工,被以多報少,千萬別輕忽自己的損失。

若你是雇主,以多報少,會有「行政責任」、「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不僅會要罰錢、賠錢、還會被抓去關!

若你是執行者,確認知情而從事犯罪行為,也會被判刑。只是上個班,何苦呢?

 

最好還是依法投保,且依實投保!

不要再說「五人以下不用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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