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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

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HR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

 

89年間冠冠在幸福公司擔任銲錫技術員,嗣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為職業傷病,遂按醫囑進行復建。

於100年5月間幸福公司與冠冠達成合意,將職務調整為支援工作,惟冠冠因前開職業傷病,須每日下午請假至醫院接受復健,而冠冠的工作狀況,不符合幸福公司的業務特性,雙方又再次就冠冠的工作內容進行調解。

協商過程中,幸福公司保證在不會變動冠冠的勞動條件前提下,將其調職為清潔人員,惟冠冠不願接受幸福公司之安排,遂連續曠職三日遭到解僱,幸福公司解僱是否有理由?

 

律師貼心話:

給雇主之建議:
因調職屬勞動契約之內容變更,本應得勞工之積極同意。

倘未得勞工之同意又不符合勞基法第10-1條規定,即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等規定。

 

給勞工之建議:
面對雇主的調職指示,縱勞工主觀認為調職不合法,亦不可逕行拒絕提供勞務。

此時,勞工除寄發存證信函向雇主表示調職不合法外,仍應前往原工作地點提供勞務,才不會落入勞基法第12條第6款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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