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39
置頂

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摘錄: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摘錄):

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斟酌有無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之合理性,不得對勞工之勞動條件為不利之變更,此不利與否之判斷,應以雇主對勞工調職時所表示之勞動條件為依據。查兩造於100年11月16日在新北市政府調解委員會進行勞資爭議之調解紀錄記載「雇主主張:10月31日……本公司希望勞方可就近於土城元復醫院就醫,告知勞方公司可給2小時,並可再增加約半小時的時間……。11月16日……考量勞方須經常復健,目前僅能提供勞方清潔工作,請假則可依勞方提出診斷證明需復建期間給予公傷假(自下午3時開始)」(一審卷(一)第14頁),依該紀錄內容以觀,被上訴人為調動表示時,似僅同意自下午3時以後始給假進行復健,果爾,即與原審所認定兩造原來合意工作半日,中午即下班進行復健之工作方式不同,則被上訴人當時之調職變動對於上訴人是否造成不利益?尚非無疑,原審未遑詳予調查審認,即依據被上訴人嗣後於訴訟鑑定時方提出之清潔工作細目表,以該工作內容半日即能完成,仍可配合上訴人每日上班半天,下午至醫院復健云云,遽認未對上訴人造成影響,對於勞動條件亦未有不利,而為其不利之論斷,自有未合。次按當事人提出私文書,縱屬真正,僅有形式證據力,其實質證據力之有無,仍需由法院調查審認。原審固以被上訴人所提歷年平均備貨日數圖等件之私文書,認定被上訴人事業訂單多為短期時效,具急迫性,惟上訴人就此抗辯:該等文件均係被上訴人自行製作,實無證明力可言等語(更審前二審卷第197頁背面、原審卷第113頁背面),乃原審對於如何可憑該等文書論證得出被上訴人事業訂單時效短、具急迫性之事實,未加說明,逕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HR

業績不好調職減薪,合法嗎?

公司對勞工之調職,經營必要或報復懲戒呢?


圖片來源:freepik


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HR 精選HR職缺

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HR人事助理

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HR

調職能否對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可道律師事務所-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