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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請完所有可以請的假,再來還可以請嗎?

『曹新南專欄』請完所有可以請的假,再來還可以請嗎?-HR

 

今天,有一位雇主問我這個問題,他有位員工,一口氣請了一個月的假,聽他的口氣不是很想准這麼長的假,所以想了解從勞動法上該怎麼處理?

 

我的回答是,要看員工請假的事由,相關證明,及法律規定允許的天數。

 

一、員工合法可以請的天數,依使用的優先順序,可以是這樣:

(一)之前的加班補休時數

依勞基法第32-1條規定,如果勞工加班後,依勞工自主意願選擇補休,不選擇加班費,且經過雇主同意,就會有一定時數的補休。

雇主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也就是加班幾個小時,可以補休幾個小時,當然雇主也可以高於法令優給。補休期限可以雙方協商,但是不能超過雙方約定的特休年度。

所以可以先看勞工之前有沒有加班,有沒有選擇換補休,已經用掉多少,還剩下多少。 基本上,補休是之前加班換來的,所以當日不得扣薪,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二)員工的特休天數

依勞基法第38條,只要連續工作滿半年以上,就會分別有不同的特休天數。所以要看該勞工的年資,共有幾天特休,已經用了多少,還剩下幾天特休。

要注意的是,依勞基法第38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休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證明,發動權在勞工。雇主可以基於經營上的急迫需要跟勞工協商不請或改請別日,但所謂的協商,指的是雙方都同意才生效,所以若有一方不同意,協商就不成立。

講白點,特休是雇主跟勞工說改請別天,勞工不同意,則還是勞工說了算。

依勞基法第39條,特休也是工資要照給,不能扣發全勤獎金。

 

(三)生理假

必須是女性勞工才有,一個月可以請一天生理假,生理假3天內不併入病假,其他的都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給半薪,但不能扣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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