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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請完所有可以請的假,再來還可以請嗎?
(四)病假
一年有30天病假額度,這裡指的是非住院病假;若是有住院,住院病假兩年內不得超過一年。年度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直接依曆計算。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雇主可以要求勞工要提出病假證明,若勞工無法提出,可以不准病假。
所以要請病假,一要有證明,二要看剩下的天數夠不夠。病假半薪,可扣全勤。
(五)事假
一年有14天事假額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也是如果雇主堅持依第10條要求證明,勞工必須提出證明,否則雇主可以不准假。
當然因為事假不給薪,可扣全勤,所以很多雇主都沒要求證明,但是雇主要求證明是合法的。
(六)上述各假別,不包含休息日與例假日
月薪制勞工,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薪水的,上述的各假別請的是工作日,所以假日天數還在額度內時,休息日與例假日仍要給付工資。
只有一種狀況,就是病假30天的額度用完,又要再繼續請無薪病假時,可以依曆連續計算,休息日與例假日不用再給薪。
二、若是所有的假都用完了呢
(一)雇主優於法令,多給無薪事假。
(二)若是住院,可以突破30天病假限制,這是雇主必須要同意的。但兩年內超過一年的部分,要看雇主是否同意。
(三)若是普通傷病,所有額度用完,事假與特休也都抵完,可以留職停薪,最長一年。
但是,上述三個狀況,雇主都可以不同意。
也就是說,假設勞工所有的假都用完了,雇主不同意優於法令額外給假,這時勞工就有出勤義務,勞工如果堅持不出勤,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連續曠職三日解僱。
一般這種狀況,其實還是取決於雙方以往的勞資關係,若是雇主希望勞工回來,就會優於法令給假,若是平常關係惡劣,雇主即可藉此解僱。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各類假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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