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477
置頂

『曹新南專欄』不要被騙了,責任制還是要打卡,超時還是有加班費!

『曹新南專欄』不要被騙了,責任制還是要打卡,超時還是有加班費!-HR

一、一般人對責任制的誤解

1. 責任制不適用勞基法:俗稱的責任制指的是勞基法84-1,還是歸勞基法管。

2. 全公司都是責任制:勞基法84-1只針對被指定的工作者,不開放某行業全體。

3. 責任制不用打卡:84-1對工時有放寬,但是還是要約定好工時,所以還是要打卡。

4. 責任制工時沒有上限:雙方自行約定工時,各勞工局有審查標準,多數一天仍不得超12小時。

5. 責任制可以沒有例假日:例假日可調整,不用七休一,但必須14休二,仍要給例假日。

6. 責任制沒有加班費:雙方可約定正常工時的時間與起迄,但是超過約定的部分仍要加班費。

 

二、責任制的要件

1. 必須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的工作者。

2.必須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3.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後,才生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三、責任制約定的是「工作者」,而不是「行業」

必須是某行業裡的某職務才適用,而不是某行業的所有職務都適用,也有部分是不限行業的某職務才適用。

如主管駕駛、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等等。

所以,並不是雇主自己宣稱自己公司都是責任制即適用,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的這些對象才適用,且絕不是全公司所有職務都適用。

講個笑話,有個核定的工作者是「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我碰過有人解讀是,三種人都算責任制,分別是(1)首長、(2)主管、(3)駕駛,所以主張說所有的公司主管都算責任制,這是錯誤的。

這一項指的是,不管是公司的老闆或是主管或是誰,只要有配駕駛的,那個駕駛本人是責任制的。

 

四、勞基法第 84-1 條可排除以下各條限制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32 條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五、排除限制不是無限制,也不是沒有休假,而是雙方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主要是有些工作性質特殊較為的,可以雙方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而不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加班費。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