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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不要被騙了,責任制還是要打卡,超時還是有加班費!

六、若是約定了較長的工作時間,仍要照比例增加工資

勞基法的基本工資,是以一週正常工作40小時來計算的,所以若是約定的工作時間超過一週40小時,就要照比例增加,而不是只要給基本工資就算合法。

 

這邊有個保全人員的薪資計算舉例: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工資相關規定​

 

一般來說,若是保全人員,最高上限可以約定一個月正常工作240小時,加班時數可以是48小時,最高上限一個月288小時,則加上加班費,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36,692元才合法。

 

七、必須要書面約定且報主管機關核備

不是單純勞資雙方講好就好,必須要書面,而且要經過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核備,如果違反勞工局的審查標準,是會被退回的。

 

例如這是台北市的審核標準: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90031002400-1090506

 

裡面就提到至少七種狀況,都不會通過,列舉三項: (一)適用本基準之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得超過附表「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所定之工時限制。 (二)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排除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例假規定限制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二週內安排勞工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非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縱經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 (三)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者,應加倍給付工資。

簡單說,工時還是有限制,還是要給例假,例假日不能出勤,要有國定假日,否則仍要給加班費。

「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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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是新北市的核備標準

 

勞動基準法84-1約定書

 

核備之後,主管機關都會公告,例如這是台北市的核備公告區

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工作者一覽表

 

這是新北市的核備公告區

 

核備勞動基準法84-1公布區

 

八、如果雙方有約定,但是沒有報主管機關核備

這個部分大法官解釋有特別解釋,釋字第 726 號【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之效力案】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簡單說,這個核備屬於強制規定,如果沒有核備,就不能說可以排除勞基法第三十條等法條的限制,發生民事訴訟爭議時,法院可以依個案事實做調整,並可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要求給付加班費。

 

九、仍要出勤紀錄

雖然工時可以排除勞基法第30條的限制,但是因為雙方仍要約定工時,到時候有沒有據以出勤,或是有沒有超時工作,還是要有依據。因此,並不是責任制就不需要出勤紀錄了。

 

十、責任制是過勞的重災區,千萬謹慎

各位有興趣的話,可以去找一本書,叫做「過勞之島」,裡面有很多真實的案例。 這裡我要提的是,勞基法第84-1條,是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 98370 號令,所增訂的條文。 也就是這條文自從民國85年入勞基法之後,只要業界有需求,主管機關,以前是勞委會,現在是勞動部,就會開會討論是否要新增,而即使今年不通過,明年仍可能繼續闖關,只要哪一年不管任何因素,都有可能開放新增。 事實上,即使這幾年勞工權益、過勞問題已經引起注意,84-1的開放,其實一直都是持續進行式,例如 :

 

106.5.3 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 106.10.20 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 107.2.27 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 107.2.27 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 108.5.23 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08.5.23 漁船船員。 108.8.6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 108.8.27 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 108.8.27 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 109.9.10 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 工時過長與過勞一直是正相關,簽訂84-1務必慎之。 另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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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與非責任制的差異|曹新南專欄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可以不用打卡嗎?


文/曹新南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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