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勞資爭議系列文,離職?在職?我的工作還在嗎?薛丁格爾的工作?|至誠法律事務所
☆單方終止:
一般來說,契約締結是雙方共同決定,終止或解除,原則上也是要雙方共同決定。但俗話說的好,「在一起是兩個人的事,分手是一個人的事」,有時候,就是真的、真的、真的無法和平分手,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因為勞動契約是非常看重「屬人性」的(白話就是奇摩子,個人感覺),因此,在法律上比起一般契約,會有更多「單方」可以決定切斷雙方關係的規定,就讓我們來看看幾個勞基法常見的規定吧!
*「公司」單方決定:
要預告:勞基法第11條(公司組織變更、業務緊縮或員工不適任等)。
→法律效果:
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不用預告:勞基法第12條(員工欺瞞公司、員工被判刑沒辦法上班或其他重大情節)。
→法律效果:
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員工」單方決定:
要預告:民法第488條、勞基法第15條。(不好說的「生涯規劃」,咳……)
→法律效果:
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不用預告:勞基法第14條(公司太過分,損及勞工權益)。
→法律效果:
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貼心小提醒:
只要沒有上面的狀況,那公司就不能隨便叫你不要來上班,如果是這樣,可以進行「調解」或「訴訟」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且「沒上班期間的薪水」,一樣可以照領哦!親愛的員工們,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親愛的老闆們,好聚好散才是最好選擇,不然後面的律師費、損害賠償,真的是有可能讓我們一個頭兩個大的哦。
參、我要找律師!!!
如果遇到問題想要請教律師,歡迎點擊以下連結,小編會協助將您問題轉交給律師,由律師提供您初步的線上解答哦!!!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