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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超時加班也恐造成職業傷害!淺談加班與職業病和過勞的關聯|菲大專欄

沒有超時加班也恐造成職業傷害!淺談加班與職業病和過勞的關聯|菲大專欄-HR

《HR好朋友》編按:據《中央社》1月22日報導指出,陳姓男子擔任交通車駕駛,接送航空公司員工及旅客,因腦中風成植物人。案經陳男及子女求償,北院認定陳男長期工作超時,中風屬職業災害,判雇主賠償1369萬餘元。

此事件讓加班、過勞等議題再次浮現!

前幾天媒體報導,法院認定某保全員罹患「缺血性腦中風」,是因超時加班工作而造成的職業病,雇主應支付127萬元相關賠償。根據媒體的報導內容:

  1. 該保全員擔任夜班保全,某日左手無力,經就醫診斷為「缺血性腦中風,右中大腦動脈阻塞」,但仍繼續出勤。數月後因身體不適請假二天後,公司即予以解雇並要求簽離職書,該員拒絕而發生勞資爭議糾紛。
  2. 公司抗辯主張該員工作不認真,屢遭住戶抱怨,且11年前即患有糖尿病,是引發腦血管疾病的主因,與工作時數無關。
  3. 法院認為該保全員發病前三個月的總工時分別是276、276和288小時,每月加班超過規定上限48小時,並根據台大醫院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裁定為職業病引發的。公司亦未妥善安排該員工時及健康檢查,但該保全員未向公司回報病情,也有過失。

從以上的狀況來看,其中有幾點值得探討:

一、保全人員的總工時規定:

首先,保全業保全人員是適用勞基法第84之1條的工作者,且根據勞動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明定: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保全員的工時不是以一般勞工視之,在排班有按照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此案發病前三個月的總工時並未違法。 因此,此案不能說是超時加班,此點或許是法官的認知差異。

二、公司的處理問題:

公司未按職安法規定給予適時的健康檢查,自不可卸責。以公司抗辯的主張來看,工作不力應是解雇的真正主因,腦血管疾病是後來衍伸出來的;然最大的問題在公司要求簽離職書,未按資遣規定處理,這樣的處理方式恐是違法的,也是造成後續更大勞資爭議的導火線。

三、職業病/傷害的認定:

勞資雙方對職業病/傷害的認定固然是不同,但不是誰說了算。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包括人因性危害、化學性危害、生物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及社會心理性危害等五大類別,最後的認定必須是指定的各大醫院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的專業鑑定報告書為準。

此案中,公司主張糖尿病是引發腦血管疾病的主因,自不能做為法院判定的參考,有時候在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時,提出這種非醫療專業的主觀認知,恐反會被認為雇主有卸責之意圖,要慎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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