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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生病無法請假,算不算「無正當理由」曠職得予解僱?

二、如果雇主違法調職時,可否拒不報到?

最高法院這部分同樣支持第二審法院見解:

「雇主違法調職者,勞工固無接受之義務,惟勞工如未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而選擇繼續留任時,自應繼續提供勞務;除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提出之勞務給付,或勞工因調職致客觀上無法提供勞務等情形,勞工因此未服務,可認有正當理由外,尚不可因此逕不到職。」

 

也就是說,就算是雇主違法調職,勞工也應該要依法解除勞動契約,或是依勞資爭議程序,申請調解、行政救濟、司法訴訟或團體協議等方式,來保障權益。但不能直接不到職。

 

三、勞資爭議期間可否解僱?

這個案子,勞工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此在訴訟時主張,調解期間雇主解僱違法。

 

不過二審法院在審理時,認為本件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資方不得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因為之前勞資爭議的結果,是「調解不成立」,這時調解期間就結束了。

 

「上訴人於同年月30日向花蓮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結果為「調解不成立」,花蓮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將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送達予兩造,調解期間即已結束。

 

因此,就本案而言,調解時間結束後的解僱行為,就不受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拘束。

 

附帶一提,另外有個案子,勞工也是如此主張,但法院詳查,該案勞資雙方的爭議調解,不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義的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所以也不屬於雇主不能合法解僱的狀況。

請參:派遣公司解僱勞工,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要派單位的責任!

 

『曹新南專欄』生病無法請假,算不算「無正當理由」曠職得予解僱?-HR  

遭雇主「違法調動」時,勞工應如何自處呢?!

若勞工繼續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之情形,所稱「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之起算點為何?


文/曹新南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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